主講老師: | 楊國忱 | |
課時安排: | 1天/6小時 | |
學習費用: | 面議 | |
課程預約: | 隋老師 (微信同號) | |
課程簡介: | 財務泛指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前者指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涉及資金的活動,表明財務的形式特征;后者指財務活動中企業(yè)和各方面的經濟關系,揭示財務的內容本質。 | |
內訓課程分類: | 綜合管理 | 人力資源 | 市場營銷 | 財務稅務 | 基層管理 | 中層管理 | 領導力 | 管理溝通 | 薪酬績效 | 企業(yè)文化 | 團隊管理 | 行政辦公 | 公司治理 | 股權激勵 | 生產管理 | 采購物流 | 項目管理 | 安全管理 | 質量管理 | 員工管理 | 班組管理 | 職業(yè)技能 | 互聯網+ | 新媒體 | TTT培訓 | 禮儀服務 | 商務談判 | 演講培訓 | 宏觀經濟 | 趨勢發(fā)展 | 金融資本 | 商業(yè)模式 | 戰(zhàn)略運營 | 法律風險 | 沙盤模擬 | 國企改革 | 鄉(xiāng)村振興 | 黨建培訓 | 保險培訓 | 銀行培訓 | 電信領域 | 房地產 | 國學智慧 | 心理學 | 情緒管理 | 時間管理 | 目標管理 | 客戶管理 | 店長培訓 | 新能源 | 數字化轉型 | 工業(yè)4.0 | 電力行業(yè) | | |
更新時間: | 2023-12-15 11:33 |
第一部分 商業(yè)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解讀
第一節(jié) 辦法出臺背景和政策要點
一、辦法出臺背景
二、辦法四大政策要點
第二節(jié) 辦法十大新規(guī)定和亮點
一、增設風險分類獨立性原則
二、明確了五級分類新標準
三、明確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為核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四、零售資產風險分類實現區(qū)別對待
五、增設不良資產風險分類上調三個條件
六、明確逾期天數、信用減值與風險分類之間的關系
七、在銀監(jiān)報表體系中,明確逾期90天定義
八、逾期90天納入不良,可做部分除外處理的領域
九、資管產品或ABS需要穿透進行風險分類
十、借新還舊、貸款重組、無還本續(xù)貸的差異
第三節(jié) 辦法對商業(yè)銀行十一個方面影響
一、認定不良標準趨嚴,三方面使部分中小銀行不良增加
二、增加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范圍和計提撥備范圍
三、不良認定連坐制度和跨金融機構交叉影響增加不良
四、 重組有緊有松,有助推動地產、城投貸款重組
五、銀行是否可以通過借新還舊拖延不良確認時間?
六、鼓勵通過并購方式收購不良金融資產,以化解風險
七、加大不良處置,否則影響五級分類高度相關四項指標
八、鼓勵增加零售及小微資產投放
九、商業(yè)銀行應如何落實辦法
十、辦法適用于哪些金融機構?
十一、設置合理的過渡期,提出差異化的實施安排
第四節(jié) 五級分類實際操作解讀
一、正常類金融資產劃分標準
二、關注類金融資產劃分標準,四種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關注類
三、次級類金融資產劃分標準,四種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
四、可疑類金融資產劃分標準,三種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可疑類
五、損失類金融資產劃分標準,三種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歸為損失類
六、風險分類重點考察第一還款來源及六項內容
七、零售資產分類標準
八、不良資產上調正常類或關注類的三個標準
十、資管產品或證券化產品穿透風險分類要點
十一、重組資產認定標準、分類方法、操作要點
1、重組資產定義
2、債務人財務困難的六個標準
3、債務合同調整九種情形
4、重組觀察期延長至一年
5、不再認定重組資產兩個條件
6、重組資產可以不劃歸不良,至少為關注
7、再次重組至少歸為次級
十二、相關要求解讀
第二部分 金融審判25個新規(guī)則,影響經營和資產處置
第一節(jié) 金融監(jiān)管規(guī)章在金融審判中適用問題
一、違反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兩種情形會認定合同無效
二、金融規(guī)章認定權利義務及民事責任重要參考或依據
解讀:民法典三大類導致: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五點管理建議,交流最高法院近年11個相關的判例,10個未依據監(jiān)管規(guī)章判令擔保有效, 一個依據監(jiān)管規(guī)章判令借款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案例啟示。
案例1:判斷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標準
案例2:擔保公司主張超比例擔保無效:不支持
案例3:以銀承采購合同虛假:主張擔保無效不支持
案例4:保證人以改變用途:主張免責不支持
案例5:以貸款流至關聯公司:保證人主免責不支持
案例6:保證人以貸款間接挪用:主張免責不支持
案例7:合同有約定:即使變更用途擔保有效
案例8:銀行不知改變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案例9:貸款還關聯貸款:主張擔保免責不支持
案例10: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并不必然擔保合同無效
案例11:銀行不盡職:判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
第二節(jié) 金融借款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三、金融機構收取利息和費用的認定
1、紀要第3條:沒有明示的利息不予支持
2、紀要第4條:依法否定違反監(jiān)管政策的利息約定效力
3、紀要第5條:違規(guī)收取的利息和費用的處理
4、銀行收貸順序:新規(guī)定及對策。交流最高法院5個判例
案例12:銀行收費未提供服務:扣減貸款本金或利息
案例13:金融機構貸款綜合年利率:司法保護上限24%
案例14:銀行可以按合同約定:先收罰息和復利
案例15:律師費不在LPR四倍范疇:仍由被告承擔
案例16:借款合同約定10%違約金有效
四、明確借名貸款由誰償還
1、紀要第6條:知道借名貸款,由實際用款人還款。
2、紀要第7條:不知道借名貸款,銀行有兩種選擇權。
案例17:銀行對借名貸款不知情,由名義借款人還款
五、委托貸款不得“穿透”為民間借貸,進而認定合同無效
紀要第8條:委托貸款應按金融借款合同處理
第三節(jié) 融資擔保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六、先辦登記保理人有權請求已接受債務履行的保理人將所得款項返給自己
紀要第9條,解讀:《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6條第1款和《民法典》第768條。
七、應收賬款保理虛假,三種情形保理人承擔的責任
紀要第10條:三種情形。
案例18:虛假應收款蓋章,次債務人50%賠償責任
案例19:面簽應收款轉讓蓋章虛假:保理變成信用
案例20:未按規(guī)定操作:保理認定借款,存單質押無效
案例21:未確認應收,以登記主張優(yōu)先不支持
案例22:虛構應收侵權:承擔80%賠償責任
案例23:次債務人配合虛增應收款質押:視債務加入
案例24:確認應收款真實又以不存在:法院不支持
案例25:驗貨確應收又以質量不合格:拒付不支持
防控虛假應收賬款:審核11個風險點
八、融資物虛構的融資租賃關系構成借款
紀要第11條,紀要第12條
九、融資租賃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紀要第13條
第四節(jié) 有效治理“逃廢債”的法律適用問題
十、代位權無須以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
案例26:代位權之訴不以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無爭議為條件
十一、代位權訴訟期間: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仍可追償
紀要第18條 解讀民法典535條:代位權
案例27:貸后到位,行使代位權,收回不良615萬
案例28:代位權訴訟未收回全部本息,可再訴訟借款企業(yè)
十二、未實際履行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不能排除代位權訴訟的適用
紀要第19條
十三、債務人與相對人約定仲裁不能排除債權人代位訴權
紀要第20條
十四、法院允許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為他人設立擔保權的概率下降
十五、債權人在撤銷權勝訴后:可直接請求法院執(zhí)行第三人財產 紀要第21條
十六、《民法典》的連環(huán)撤銷禁區(qū):被打破 紀要第22條
十七、撤銷權訴訟:低價或高價認定突破70%、30%標準限制 紀要第23條
案例29:及時行使撤銷權收回不良443萬元
案例30:次債務人履行給付義未通知法院,仍可執(zhí)行其
案例31:法院調解低價轉讓財產,仍可撤銷
案例32:債務人將全部財產事后惡意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可撤銷
案例33:不符合民訴法第三人條件,不能行使撤銷之訴
案例34:債務人低價轉讓債權,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案例35: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對抵押權行使撤銷之訴
案例36:銀行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無償轉讓的商標權
十八、不能清償債務,未屆出資期限加速到期,轉讓由受讓人和轉讓人共擔 紀要第24條
案例37:追加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
案例38:追加未認繳出資轉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
十九、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更加寬松 紀要第25條
案例39:追加虛假訴訟轉移資產的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十、嚴格審查破產企業(yè)債務債務: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
紀要第26條
二十一、依法追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股東責任
紀要第27條 解讀破產法31條、32條、33條、125條
案例40:破產前一年內:新增抵押擔保無效
案例41:借新還舊新增加財產擔保:不適用破產撤銷
第五節(jié) 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審理問題
二十二、關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選擇標準
二十三、民刑交叉案件更傾向于維護合同效
解讀紀要第28條、29條、30條、31條內容
二十四、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認定
六大要點:解讀紀要第32條至37條
案例42:詐騙貸款不必然致合同無效:保證人仍承擔連帶
案例43: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響銀行訴訟清收
案例44: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可單獨訴訟保證人
案例45:借款人騙貸銀行沒過錯:保證人仍承擔責任
案例46:抵押物是贓款購置:符合五個條件仍優(yōu)先受償
案例47:民事案件不需等刑案結果:可繼續(xù)審理
案例48:保證人涉嫌犯罪:不一定影響民事案件審理
二十五、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違規(guī)代持股權行為一律予以否定
案例49:債權人不知道被執(zhí)行人代持股權:可強制執(zhí)行
第三部分 解讀銀保監(jiān)會62號文件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發(fā)揮逆周期的救助功能
二、全力支持推動金融AMC:助力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化解
三、大幅拓寬:金融AMC作業(yè)范圍
四、鼓勵參與兼并重組,推動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有序出清
五、加大處置金融風險內部資源考核與外部監(jiān)管評價
六、鼓銀行等機構認購AMC債務工具和資本工具
第四部分 解讀財政部87號和102號文件
一、財政部87號文件:不良資產轉讓四個規(guī)定
二、財政部102號文件:處置不良資產五個規(guī)定
第五部分 30個渠道查找被執(zhí)行人可執(zhí)行財產
1、第一個渠道:八個方面查找借款企業(yè)和擔保企業(yè)的房屋
2、第二個渠道:六個方面查找借款企業(yè)和擔保企業(yè)的土地
3、第三個渠道:五個方面查找借款企業(yè)和擔保企業(yè)存貨和設備
4、第四個渠道:七個方面查找借款企業(yè)和擔保企業(yè)八項權利
5、第五個渠道:八個方面查找借款企業(yè)和擔保企業(yè)投資股權
6、第六個渠道:四個方面查找借款企業(yè)和擔保企業(yè)應收賬款
7、第七個渠道:三個方面查找貸款資金走向,清收不良貸款
8、第八個渠道:三個方面查找被執(zhí)行人各種賠償款、補償款
9、第九個渠道:兩個方面查找借款個人和擔保個人的保險單
10.第十個渠道:三個方面查找被執(zhí)行個人股票、期貨和有價證券
11.第十一個渠道:合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收回不良
12.第十二個渠道:收取抵押物或查封物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
13.第十三個渠道:查找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訴訟清收不良
14.第十四個渠道:行使撤銷權清收不良。行使撤銷權四個條件
15.第十五個渠道: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審計,查明資產,追加被執(zhí)行人
…… 30.第三十個渠道 …
案例50:執(zhí)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收回不良貸款707萬元
案例51:銀行未控制質押物:質押無優(yōu)先權,可執(zhí)行
案例52:欠監(jiān)管費監(jiān)管公司退出:質押煤炭沒優(yōu)先受償權
案例53: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投資股權,收回不良貸款3億元
案例54:通過執(zhí)行應收賬款收回不良5000萬元
案例55:根據貸款資金走向追加被執(zhí)行人,收回不良1200萬
案例56:用拆遷補償款,收回不良貸款3920萬
案例57: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的保單現金價值收回不良貸款
案例58:查找證券投資,收回不良貸款286萬元
案例59:通過合并執(zhí)行,收回不良貸款1860萬元
案例60:抵押權效力及于租金,不必經過生效裁判確認
案例61:次債務人未在15天內提出異議被裁定執(zhí)行的,不得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
案例62:股權登記方單方決定轉讓系有權處分
第六部分 解讀31文抵債減免稅費,以物抵債25問題對策
一、協(xié)議抵債六個問題及對策
1、同時具備6個條件可協(xié)議抵債
2、協(xié)議抵債8個操作流程
3、協(xié)議抵債注意10個事項
4、清收不良簽訂以物抵債協(xié)議,不交付抵債物怎么辦
案例63:協(xié)議以房抵債解他項未更名:被其他法院執(zhí)行
案例64:抵債房產未過戶雖占有:也不能排除執(zhí)行
二、法院裁定以物抵債十一個問題及對策
1、法院裁定以物抵債5個依據
2、常規(guī)拍賣不動產5次抵債機會、常規(guī)拍賣動產4次抵債機會
3、網拍動產和不動產4次抵債機會
4、同時具備6個條件,銀行可同意法院裁定以物抵債
5、法院裁定以物抵債注意6個事項
案例65:法院裁定以物抵債變現,成功收回不良2375萬元
案例66:法院調解以房抵債未更名:其他法院仍可執(zhí)行
案例67:法院裁定房屋抵債未過戶:企業(yè)再抵押無效
案例68:法院裁定房抵債未更名被查封:不影響抵債效力
案例69:法院裁定以物抵債:不能直接裁定給案外人
案例70:向法院申請抵債須在:最后流拍67天之內
案例71:法院裁定以物抵債價:應扣除執(zhí)行費和評估費
三、處置抵債資產八個要點
1、財政部最新規(guī)定:處置抵債資產5個要點
2、5個方面確定拍賣抵債資產底價
3、公開拍賣抵債資產5個要點
4、轉讓抵債資產分期付款6個要求
5、處置抵債資產七個渠道和方法
6、銀行接收、持有、處置抵債資產涉及的稅種和稅率
7、依法合規(guī)減少和減免稅費有效方法
解讀:財政部2022年31號公告,減免抵債資產稅費
8、避免裁定以物抵債價格高或找差價5個對策
案例72:接收、處置抵債房屋,減免稅費計算方法
京公網安備 11011502001314號